重庆市物价局日前出台《重庆市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暂行管理办法》,明确规定诊疗目的不明确、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,不得列入新增医疗项目,也不得申报制定项目价格。
据重庆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(2012年版)》的项目,只有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(鉴定)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,且诊疗效果明显,确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,才能按规定程序申报制定项目价格。
《办法》明确,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,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,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。其中,不能列入新增项目的包括:对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(2012年版)》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;与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,或使用不同器械、设备、试剂等,但与已有项目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;落后的、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;诊疗目的不明确、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;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、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;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。
据介绍,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,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,并提供完善的相关资料,包括项目成本测算、诊疗技术规范,以及在国家级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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